民警新奇抓嫌疑犯 创新策略连嫌疑人都大吃一惊

最新资讯 2024-04-26 13:20:23 浏览

近日,贵州贵阳发生了一起令人气愤的停车位霸占事件。鞠先生居住在某小区,并购买了一个车位。当他回家准备停车时,却发现自己的停车位被一辆黑车霸占了。

鞠先生随后报警,民警与车主取得联系后,车主表示第二天会挪车。但第二天,车主却并未兑现承诺。鞠先生再次报警,可车主仍拒不挪车,还嚣张地说:“我不挪,你能咋办?我有的是车,爱停哪停哪!”

停车位被霸占第三天,鞠先生也不再忍气吞声。他找来工人,在自己的停车位四周焊上了栏杆,准备依法起诉维权。物业公司却回应称:“我们不参与!”

物业公司的态度让网友们十分气愤,纷纷指责其不作为。有网友表示:“物业公司难道只收管理费,业主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却袖手旁观吗?”

那么,从法律上讲,网友们的说法是否符合规定呢?鞠先生应当如何正确维权呢?

  1. 物业公司有协助排除妨害的义务。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物业公司有义务协助鞠先生排除妨害。
  2. 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侵害。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停车位是公民合法的物权,私人停车位被占用属于侵犯公民的合法物权,构成民事侵权,被侵权人有权自我救济,排除妨害以及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3. 自我救济时不能扩大损失。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鞠先生在自我救济时不能扩大损失,否则可能会减轻车主的侵权责任。
  4. 车主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鞠先生的行为属于合法维权,物业公司有协助排除妨害的义务,车主的行为已构成违法。鞠先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车主赔偿损失并排除妨害,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车主进行行政处罚。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加大对霸占停车位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策略有哪些

民警新奇抓嫌疑犯创新策略连嫌疑人都大吃一惊

讯问策略的内容包括讯问方式、讯问内容、使用证据的方式方法、运用策略的时机、方法、手段,以及讯问人员所持的态度、言行举止等。 讯问策略应当具有针对性、灵活性、计谋性和合法性等。 常见的讯问策略有:1,思想教育、攻心为上。 2,由浅入深、迂回渐进。 3,正面强攻、重点突破。 4,发现矛盾、利用矛盾。 5,把握时机、出示证据。

民警赴千里抓捕遇到最淡定的嫌犯,他为何会这么淡定?

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触犯法律之后都十分的慌张,但是这其中也有一些例外,这不浙江什么警方在抓捕一名逃犯的时候,就发现这名罪犯竟然异常的冷静。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我也非常吃惊,又看了一些相关报道,接下来就给大家梳理一下整个事情的前因后果。

为什么要对他进行千里抓捕?

逃犯是一个无业游民,平常没有什么收入来源,所以就想到利用游戏币进行钱财诈骗。而且已经成功了好几次,所以受害者就到警局进行报警。警方根据证据很快就抓到了他的一个同伴,但是这名同伴只知道另外一人的社交平台账号,根本没有在现实里边儿跟他进行过交流。但是这也难不倒警方,他们根据一些蛛丝马迹,最后锁定了这个嫌疑人的身份以及它的地理位置。

抓捕的过程顺利吗?

这可能是警方头一次遇到如此顺利的抓捕行动,在他们到达吉林省吉林市的时候,在赵某的居住地点很快就抓到了她。在整个抓捕过程当中,赵某没有进行任何的反抗,反而非常有好的对民警说冰箱里边儿还有红牛,可以拿出来喝。不然他被抓到之后,这些红牛放到这里就浪费了态度,可以说非常的端正,而且任何的反抗。

为什么他不会进行反抗?

首先是因为这名犯罪嫌疑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主要是进行钱财诈骗,而且诈骗的金额也并不大,所以并不会受到太过严厉的处罚,但是如果在反抗的过程当中袭警的话,就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这是他不想要的,而且他也明白自己触犯了法律,很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还不如趁机直接被抓捕归案,受到自己应有的惩罚。这样他也不会内心慌张,终日惶惶度日。

人民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遇拒捕反抗怎么办 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警对抢劫拒捕、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使用武器,但如果简单地归结为抢劫拒捕、当场击毙则不太恰当 民警对拒捕抢劫犯罪嫌疑人开枪既要依法又要适度 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后在被抓捕时并没有强烈的反抗,这时民警使用武器先发制人是不允许的 民警应该以制服该犯罪嫌疑人为条件,能够不击毙即可制服犯罪嫌疑人的,不必当场击毙 民警使用武器是为了制服、抓捕犯罪嫌疑人,而不是进行惩罚,对任何犯罪行为的惩罚都必须通过法定程序 本报记者 徐伟 袁定波 “抢劫拒捕,当场击毙。 ”一条红底白字的横幅近日出现在海南省海口市街头。 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对外宣布,对实施抢劫后拒捕、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使用武器,必要时还可以开枪击毙。 事实上,“抢劫拒捕,当场击毙”的条幅并非海口警方首创。 早在2006年6月,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在辖区内悬挂“飞车抢夺者,拒捕当场击毙”的横幅。 今年5月30日,河南省郑州警方在巡逻的警车上挂起“飞车抢劫当场击毙”红色条幅震慑犯罪分子。 这是否表明民警在一线巡逻执勤的过程中,一旦发现实施抢劫的歹徒,可以不分条件、不分场合地“一枪毙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民警对抢劫拒捕、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使用武器,但如果简单地归结为抢劫拒捕、当场击毙则不太恰当。 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民警面对犯罪嫌疑人时,不仅具有正当防卫的权利,而且同时也有正当防卫的义务。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指出,问题的关键在于,民警在面对抢劫而拘捕犯罪嫌疑人拒捕时,是不是一律要予以当场击毙? 两位法学专家的答案都是否定的。 我国人民警察法第10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民警在使用武器时必须确定抗拒抓捕的犯罪嫌疑人确实实施了抢劫这一犯罪行为。 同时,民警在使用武器时必须遵循必要性原则。 ”何家弘解释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后在被抓捕时并没有强烈的反抗,这时民警使用武器先发制人是不允许的。 王世洲将民警使用武器的情况大致分为四类: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劫时,持有致命性武器如枪支、爆炸物的,直接威胁到公民包括民警的人身安全或者较大财产损失不可修复的,民警可以根据这一紧急情况,使用武器直接击毙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持有致命性武器或者其他武器在拒捕的过程中尚未使用,民警应该以制服该犯罪嫌疑人为条件,能够不击毙即可制服犯罪嫌疑人的,不必当场击毙。 犯罪嫌疑人使用凶器难以辨明性质的,并且有逃跑重大危险的,民警通过常规手段难以制服时,可以使用武器击毙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使用非致命性武器,没有逃跑危险的,民警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距离、合理的部位使用武器,但尽量不予以击毙。 “民警开枪既要依法,又要适度。 民警使用武器是为了制服、抓捕犯罪嫌疑人,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抢劫等行为进行惩罚。 ”何家弘强调,对任何犯罪行为的惩罚都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最终由人民法院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受到怎样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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